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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10月15日 
 
考試院院會今(15)日通過,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訂定案。
 
考試院說明,依典試法規定,考選部辦理各種考試受理報名及申請案件,除法規另有規定外,得以電傳文件、傳真、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為之,視為自行送達。考量國家考試各類補件作業,耗費大量人力、物力及時間,為提高行政效能及便民,並配合逐步推動之無紙化報名作業及其他申請案件,故訂定本辦法。
 
各種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之通知,如採行電子送達方式,將登載於應考須知或各類申請案件書表,請應考人確保所提供的電子郵件信箱、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,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的通知。
 
訊息來源:考試院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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