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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元:刑事訴訟法專欄
 
標題:刑事訴訟法之社會檔案解析與實例試題演練-刁民,招不招!
 
作者:李威臻
 
案例
 
據聯合報報導,桃園地方法院H法官審理賄選案,遭被告劉○○質疑押人取供,「以交保和羈押手段」脅迫同案被告「咬出他」,劉○○聲請法官迴避;合議庭認為,該法官「已為有罪心證認定、不適後續審判」,裁准迴避。是司法實務上罕見的裁定。
 
報導中說,中壢前代表會主席劉○○涉賄選被起訴,桃園地院法官H受命審理。去年4月17日傳訊被告鄧○○,鄧在案發時先被收押再交保,審理中承認拿父親遺產幫劉○○買票,但否認是劉出錢。
H法官不信,問他「你要去幫劉○○,你不是金主」,要他供出劉○○,鄧拒絕。H法官表示要追查錢的流向,當庭諭知要羈押禁見,還說「不會押太久啦,羈押通知誰?」....
 
報導並評論,檢察官亦適用迴避條款,因此多數檢察官認為對被告沒必要「亂牽拖」、以羈押威脅取證,只要合理告知羈押原因、法律效果和當事人權益就好,「沒必要說些有的沒的」,也要口氣溫和、態度緩和,沒必要節外生枝。....
 
裁定迴避重要理由之摘要
 
觀諸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,其理由要點包括:
 
一、按推事(法官)於該管案件,有曾為告訴人、告發人、證人或鑑定人,或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,應自行迴避,不得執行職務推事(法官)有應自行迴避以外情形,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,當事人得聲請推事(法官)迴避,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6款、第7款、第1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...
 
 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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